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地球資源,有利于人體健康、造福子孫后代、促進我國國民 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包裝工程”的實施,以至達到消除包裝廢棄物,特別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進而給人類創造一個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條款,特制定《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闡明了包裝術語與包裝的分類,規定了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附則等內容。
第三條?本《辦法》既適用于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資源的回收利用與管理,也適用于其它包裝資源的回收利用與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參照和引用了國家相關部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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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包裝術語及分類
第五條?包裝:本《辦法》主要指回收復用的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為原材料制作的各種包裝容器及輔肋材料。
第六條?綜合利用:指利用破損的包裝和包裝在加工改制后的邊腳余料制成多種輔助包裝材第七條?循環再生:指用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腳料為原料或摻與原料制成紙漿、纖維板、可降解塑料、金屬錠和玻璃等再生包裝材料。?
第八條?包裝回收利用管理:指對包裝回收利用及包裝廢棄物處理全過程的活動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九條?回交單位:指提供回收包裝的單位。
第十條?復用單位:指利用復用包裝的單位。
第十一條?包裝回收復用經營單位:指從事包裝回收復用的組織、管理、加工、經銷等工作的機構。?
第十二條?包裝廢棄物:指已經使用過的包裝而不能再進行利用的包裝物。
第十三條?包裝廢棄物處理:指包裝廢棄物在最終處理之前的中間處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裝原材料的其它產品)、以及包裝廢棄物焚燒和填埋的最終處理。
第十四條?有害包裝廢棄物:指能產生對人體、牲畜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紙包裝:指用紙或紙板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類紙包裝或馬鈴薯漿模塑包裝。? 第十六條?本包裝:指用木材或膠合板、纖維板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七條?塑料包裝: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八條?金屬包裝:指用鋼、鐵、鋁及其它金屬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九條?玻璃包裝:指以玻璃為原料制成的包裝。
第二十條?專用包裝:指一種或一系列專供某種或某類商品使用的包裝:如食品、藥品等專用包裝等。?
第二十一條?危險品包裝:指盛裝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感染性及其它對人體、動植物和生態環境有危害特性物資的包裝物。
第二十二條?非專用包裝:指除專用包裝外,能廣泛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三條?回收包裝: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裝。
第二十四條?復用包裝:指回交給使用單位再次使用的包裝,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裝、修復包裝和改制包裝。
第二十五條?修復包裝:指經過修補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六條?改制包裝:指以回收的包裝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裝。
第三章?包裝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七條?節約原則
1、各商品經營單位在銷售商品后騰空或閑散的各類包裝,凡能回收利用的應盡量回收利用,確定不宜繼續利用時方予廢棄或作最終處理。
2、包裝回收應及時,并安排一定的人員和場地進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開啟包裝應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壞包裝。
3、回收包裝應遵循“先復用,后回爐”和“可回爐,不廢棄”以及以“原物復用為主,加工改制為輔”的原則,盡量使回收包裝略經改制修復就能使用。
4、專用包裝應堅持對口定點回收,非專用包裝按合理運輸渠道和經濟區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裝的單位除軍工、軍需、出口、供應外輪的商品以及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貫徹“先舊后新”的原則,在保證產品安全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復用包裝。
6、商品生產者與銷售者,為保護商品在進行適度包裝的同時,應盡量減少各種包裝物或各種包裝容器的體積與重量,以節約使用包裝原材料。
第二十八條?安全原則。
1、復用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包裝的技術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保證商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2、復用食品包裝和藥品包裝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藥品法》和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3、危險品包裝的回收利用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品包裝和有害固體廢物管理的有關標準及規定。同時,對危險品包裝應實行定向定點回收復用,未經無害處理前,不得包裝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裝混雜或出售。
4、回收復用一般包裝和回收復用危險品包裝的收集,堆放、運輸及儲存應嚴格分離進行。
5、危險品包裝確有其回收復用價值時,應經無害處理、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后,方能按一般包裝物使用。危險品包裝的危險標志在確定期無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達到或超過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期限的包裝,禁止回收復用。
7、包裝回收利用和包裝廢物處理還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公共衛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與要求。
8、商品銷售者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無回收標志的塑料包裝或容器,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
第二十九條?防假冒原則。
1、申請有外觀設計專利的或具有馳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包裝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產廠家回收復用。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回收復用。
2、同類通用和異廠代用的復用包裝,必須將原包裝標志及商標全部清除,并重新覆蓋復用單位的產品標志和商標,嚴防假冒行為。
3、回收比較完好的包裝應嚴加控制和管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其用來包裝假冒偽劣商品,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條?經營原則。
1、包裝回收利用應遵循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無償回收與有償回收相結合的原則。
2、包裝回收利用的經營原則是“有利兩頭,兼顧中間”,“兩頭”指回交單位和復用單位,“中間”指包裝回收利用經營單位。
3、包裝回收利用經營單位應做好服務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結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單位和復用單位。
第四章?包裝資源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及運輸
第三十一條?回收渠道。
1、??分發揮商業、糧食、供銷、物資、外貿、輕工、化工、醫藥以及一切從事商品經營各部門、各單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勵在銷售商品時,對具有一定價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類包裝,應做到盡量回收。
2、??組織專業機構(即包裝資源回收公司)和專業隊伍進行回收。
3、推選垃圾分類,組織城鎮居委會、環衛清潔隊和銷售攤販進行回收。
4、發揮個體和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作用進行回收。
第三十二條?回收辦法。
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可采取以下不同辦法回收。
1、門市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設立回收門市部進行回收。
2、上門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定時定點到各回交單位進行回收。
3、流動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不定期到各個地段進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委托其它單位或個人進行代收。
5、柜臺回收:即零售,批發商場(店)在出售商品時折價向顧客回收。
6、對口回收:大宗專用包裝由進貨單位或用戶直接把包裝回交給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
7、周轉回收:即各生產廠家、商品經營部門內部使用的包裝周轉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經濟手段組織定向周轉回收。
8、定點回收:即在城鎮居民區、街道、工廠、學校、機關、部隊、醫院、群眾團體、寫字樓、公園、劇院、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設置不同型號、不同類別的“生態箱”、“生態桶”或“生態袋”,由專門的回收單位負責按紙、木、金屬容器、玻璃、塑料分類進行定時、定點、定專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應回收的包裝資源,各商品經營單位在出售商品時,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數回收。
10、獎勵回收:各單位、各部門、各機關團體內部均可采取提成獎勵的辦法,激勵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條?回收分級原則。
1、一級回收包裝: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復用的包裝。
2、二級回收包裝:即有些破損,但經過修補加工可達到原物復用的包裝。
3、三級回收包裝:即破損較多,無原物復用價值,但可作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裝。
4、等外包裝:即只能作回爐料處理的包裝。
第三十四條?回收包裝資源的儲存和運輸。
1、對回收來的包裝資源應作好儲存、清洗、分類、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曬、受潮、蟲蛀和污染。
2、危險品包裝應單獨儲存和運輸。
3、可降解塑料包裝制品與非降解塑料包裝制品也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4、運輸回收包裝的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五章?包裝資源回收復用品種與復用辦法及復用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五條?回收和復用包裝的品種。
1、紙包裝:即瓦楞紙箱、硬紙板箱、紙夾板、各類紙袋、各類紙盒、紙漿模塑制品、蜂窩紙板制品、紙托盤等。
2、木包裝: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運輸包裝木制托盤等。
3、塑料包裝: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