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最近,國務院法制辦正在抓緊組織修訂《食品衛生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送審稿)》的審查,商務部在研究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其他相關部門也在加緊清理、修訂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門規章。究竟是否將《食品衛生法》修改為《食品安全法》目前高層的意見并不統一。目前,在食品及食品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方面,衛生部大大小小制定了90多個配套規章,而質檢部門和農業部門也有各自的食品法規體系。工商部門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法律專家認為,如果按原有的法規體系監管食品衛生與安全,在許多方面存在空白,職能交叉情況較多,有必要制訂《食品安全法》。最近還有消息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官員透露,《食品安全法》將有望在2006年出臺實施。為了幫助大家了解有關情況,現將網上流傳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予以編輯發布,供同行參考。因本資料來源于網絡,其真實性無從得知。
食品安全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的立法目的)為保證食品安全,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障公眾健康,促進食品產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的適用范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都應當遵守本法。本法適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種植業、養殖業等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監管體制)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食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餐飲業和食堂等食品消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全國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和食堂等食品消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
國務院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職權調整部門的食品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指定一個部門承擔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各級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規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劃地改善衛生環境和飲用水衛生條件建設和改造食品供應設施,加強食品監督管理,改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六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國家開展以對人體健康危害的風險評估為基礎的食品衛生安全和質量控制工作。
第七條?(食品安全教育)公民都有接受食品安全知識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學校、農村和社區基層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普及工作,增強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促進公民采用科學、合理、健康的飲食方式。
第八條?(食品安全和質量的科技促進)國家鼓勵和支持食品安全和質量的科學技術研究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提高食品安全和質量水平。
第九條?(行業協會)國家鼓勵與食品有關的行業協會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朋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訴求,依法制定行業規則,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食品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食品的通用要求)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十一條?(食品應當符合標準)食品應當符合標準。有食品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沒有食品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地方標準;沒有食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申明執行的企業標準。
第十二條?(食品禁止加藥)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十三條?(飲用水的要求)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部分特殊食品的許可)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在我國首次研制、發現或者從國外引進的食品,應當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對該食品進行安全性審查,經確認符合食品安全性要求的發給批準文號,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申請生產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對該申請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國家標準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產品生產批準文號。
第十五條?(食品添加劑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經營和使用已經變質、受到污染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
第十六條?(食品用相關產品的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食品標準要求。供反復使用的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應當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十七條?(食品標識的規定)預包裝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明如下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
(二)成分或者配方;
(三)廠名、廠址、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或者保存期;
(五)產品所符合的標準代號;
(六)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禁忌等;
(七)保存條件;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標明的事項,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應當在包裝、標識的顯著位置作明確標示。進口食品,應當標明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宣傳內容。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晰、易懂。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和中文說明書。
第十八條?(食品廣告的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中容,不得利用國家機關、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不得有涉及治療功能的宣傳。
第十九條?(食品進口的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進口前款所列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口。海關憑檢驗合格證書放行。進口第一款所列產品,尚無國家標準的,進口機構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認可的組織出具的安全評價資料,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口。
第二十條?(國外食品機構登記制度)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國外機構,應當向國務院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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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食品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食品國家標準的發布單位)食品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食品國家標準。
第二十二條?(食品標準的含義)食品標準,是指為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營養,保障人體健康,對食品及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相關因素所作的技術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準涉及的范圍)食品標準包括:
(一)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與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與設備、清洗食品與食品用工具的洗滌劑、消毒劑等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農藥殘留、獸藥殘留、污染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限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
(四)食品標簽、食品營養標簽以及其他涉及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的標識、說明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操作過程中的衛生技術規范;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包括采樣原則、檢驗程序、實驗室質量控制、評價方法等;
(七)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標準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診斷標準及其處理原則,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制定食品標準的機構)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設立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由食品衛生、毒理學、營養學、食品科學、農業種植和養殖、檢驗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國家標準的立項、標準文本的技術審查.咨詢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制定標準的程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制定、修訂食品國家標準的建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在l5日內進行初審,經審查認為應當予以立項的,應當及時提出立項建議并在3個月內組織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審查。經審查決定立項的,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在決定立項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有關部門、機構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制定、修訂的標準進行技術審查。
第二十七條?(制定標準的原則要求)制定食品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