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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新法規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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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頒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國食品在標識方面的監督將更加嚴格。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主要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了規范。與以前的規定相比,增加了對食品產地、分裝者、警示說明、最小銷售單元等標識標注要求。規定要求,在食品出現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都必須在其標識上進行中文說明。同時,食品名稱或說明中標注了“營養”、“強化”字樣的,就應該在標識中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此外,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等內容不得出現在食品標識中。(摘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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