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關于國有資產安全運作防止損失的規定
光明食品監察[2008]1號
(2007年12月27日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總裁辦公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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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國有資產的安全運作管理,規范對國有全資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含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參股企業(含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上述各類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的國有資產的安全運作管理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安全運作防止流失,根據國務院、上海市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文件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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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它權益,包括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類國有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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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的轉受讓須按《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管理辦法》(光明食品資產[2007]356號文)的規定辦理,轉讓方與受讓方企業應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不得擅自轉讓、受讓。不得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的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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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關系,既要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又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國有資產運作涉及企業改制的,改制方案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安置分流方案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職工安置分流方案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前,須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信訪辦公室、工會預審通過,并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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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企業國有投資行為須按《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光明食品投資[2007]211號文)的規定辦理。按事權劃分應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不得擅自進行投資、超越權限審批投資項目或未按規定程序進行項目投資決策、違規分拆項目投資總額、隱瞞投資違規行為和重大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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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企業貸款擔保須按《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貸款擔保管理暫行辦法》(光明食品財[2007]227號文)的規定辦理。多元化投資企業的貸款擔保應按“同股同責”的原則依據股東所占比例承擔擔保義務。原則上不允許為集團公司系統外企業提供擔保,禁止企業為個人借款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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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企業首席產權代表須按《首席產權代表請示、報告管理辦法》(光明食品研[2007]32號文)的規定辦理。將企業的重大事項向集團公司書面請示報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表決結果與集團公司的指示有較大出入的也應向集團公司書面報告。首席產權代表不得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重大事項前不向集團公司書面請示或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重大事項時不按照集團公司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重大事項后不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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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企業各類合同管理須按《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光明食品法務[2007]260號文)的規定辦理,合同一經成立生效,除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外,還須增強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如發現法律風險應及時采取措施控制風險。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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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違反規定造成國資損失的,根據《上海市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人處理辦法(試行)》和《關于實施上海市市管國有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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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規定自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